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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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金,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在车厢内发生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