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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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意外伤害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天),因疾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疾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如仍生存且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已交的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