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 (含第30天) 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 (不含第3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被保险人不受30天规定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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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 (含第 30 天) 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 (不含第 3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 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投保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合同的,则不受 30 天规定的限制。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本合同所列第22种重大疾病除外) ;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