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
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
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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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运营的飞机;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隔离区,或在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货仓、货运区、航空器维修区、行李分拣装卸区遭受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处于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十二)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疾病、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意外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意外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搭乘非法营运飞机、违反乘坐安全规定、乱服药物、从事高危活动、整容等医疗事故、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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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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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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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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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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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