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
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保险期满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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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期满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如经复效,则自本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本公司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未遵医嘱误服药物、从事高危运动、怀孕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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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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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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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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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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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20%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仍持续此状态180天可在已满6周岁后领取) |
健康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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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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