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并发症保险金;其后,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的每一个并发症确诊之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继续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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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经诊 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 或多种),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 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 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并发症保险金;其后, 在生存期间内的每一个并发症确诊之日的年对应日,每年按本合同约定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20%继续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三)项情形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怀孕、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