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疾病住院需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可领取) |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70% (疾病住院需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可领取)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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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不含)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 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 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自住院之日起90 日(含)内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所予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按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约定每次住院的赔付比例如下: (一)若在投保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 90%; (二)若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合同的 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70%。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院、非本公司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八)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未遵医嘱、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未告知的既往症、患先天性疾病、怀孕、分娩、美容、牙科保健、患精神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