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等于实际住院日数。
(二)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不含)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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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经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 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不含)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 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经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 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额给 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院、非本公司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八)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未告知的既往症、患先天性疾病、怀孕、分娩、美容、牙科保健、患精神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疾病住院,可领取)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