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50 元免赔额后余额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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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 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 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50 元免赔额后余额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八)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院、非本公司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5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