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
必选保险责任部分: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保险金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部分:
一、 特定重疾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特定重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保险金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重疾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轻症重疾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保险金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90 日的限制)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保险金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四、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的情况下,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人民币100 元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等于实际住院日数。每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90 日,每一保险单年度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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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恶性肿瘤,且在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的情况下,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人民币 100 元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等于实际住院日数。 |
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 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 的2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特定癌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
轻症重疾关爱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 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 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轻症重疾关爱保险金。 |
特定重疾关爱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 或者在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 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 给付特定重疾关爱保险金。 |
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 或者在合同生效日起满90 日后 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 给付少儿重疾关爱保险金。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特定重疾或轻症重疾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少儿重疾、特定重疾或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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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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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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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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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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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疾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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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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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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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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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疾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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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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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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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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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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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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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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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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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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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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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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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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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