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必选保险责任部分: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部分: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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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们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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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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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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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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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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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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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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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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