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万能险”),则健康护理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老年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则老年护理保险金可以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长寿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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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 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 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8 周岁后的 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长寿护理保险金 | 在年满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 效,则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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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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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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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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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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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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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
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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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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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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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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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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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8% (60周岁至88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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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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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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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