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满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并在之后每年该确诊之日的对应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 付并发症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起180 日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起满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自被确诊罹患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将豁免其确诊之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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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满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并在之后每年该确诊之日的对应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 付并发症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起180 日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起满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 自被确诊罹患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将豁免其确诊之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凡出生满30 周岁至70 周岁之间(含30 周岁和70 周岁)的糖尿病患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身故,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五类并发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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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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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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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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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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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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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确诊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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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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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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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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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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