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 30 日后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列明的女性怀孕期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30 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怀孕期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早产,且新生儿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早产儿,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给付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四、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自然流产,且为本合同定义的晚期自然流产,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给付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五、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 在怀孕期间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列明的女性怀孕期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30 日后仍然生存,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怀孕期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新生儿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为早产,且新生儿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早产儿,按照保险金额的8%给付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
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为自然流产,且为本合同定义的晚期自然流产,按照保险金额的2%给付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
分娩身故保险金 | 分娩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
20-45周岁、怀孕未满18周、身体健康的女性
保险期间
1年
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
保险金额
3-20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怀孕期疾病 | 未满期净保费 | 约定保额 x 30%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 未满期净保费 | 约定保额 x 30% |
特定早产儿护理 | 未满期净保费 | 约定保额 x 8% |
特定流产护理 | 未满期净保费 | 约定保额 x 2% |
分娩身故 | 未满期净保费 | 约定保额 x 3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相关法律或计划生育政策、醉酒斗殴、自身或其配偶患先天性疾病、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整容手术、未遵医嘱、从事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