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30日后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
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或计划生育、被保险人及配偶先天性疾病、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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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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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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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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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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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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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早产儿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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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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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流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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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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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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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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