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完善福利,经济补偿——投保康颐将有助于完善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体系,减轻企业因员工患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企业排忧解难。
2、保险期间,自由选择——两种保险期间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 疾病种类 涵盖广泛——在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25种重大疾病基础上增加了11种重大疾病保障,承保疾病多达36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9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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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 或者被保险人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 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 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起满90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因疾病身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