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肺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脑水肿并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高原特定疾病且经医院治疗无效,以此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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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肺水肿并住院治疗,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 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首次被确诊为急性高原脑水肿并住院治疗,按保险 金额的60%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 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
高原特定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确诊为高原特定疾病且经医院治疗无效,以此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 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原特定疾病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曾患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大于100次/分、高血压II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
11. 曾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
12. 曾患有癫痫、癔病、精神分裂症;
13. 曾确诊为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
14. 妊娠超过8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未告知的既往病症、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器质性心脏病、血液病、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曾经癫痫或精神病、妊娠超8周、曾经有高原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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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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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特定疾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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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高原肺水肿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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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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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高原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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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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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特定疾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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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高原特定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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