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18-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3/5/10/15/2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 1、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间满日前:已交保费*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 3、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间满日后:已交保费*对应给付比例、当年度有效保额、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给付: 1、18周岁的手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间满日前:已交保费*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 3、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间满日后:已交保费*对应给付比例、当年度有效保额、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可选)一次性护理保险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或因特定疾病,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且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给付优享安康A款定期护理保险合同累计保费。 |
(可选)长期护理保险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或因特定疾病,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且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每月给付100%基本保额,最高给付36个月。 |
(可选)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且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每月给付100%基本保额,最高给付36个月。 |
(可选)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且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豁免剩余各期保费。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