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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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种重疾,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5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所列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首次重疾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确诊第二次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重疾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种中症,等待期180天,不分组无间隔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中症疾病给付6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180天,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发生所列的特定疾病,按照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180天,确诊首次罹患重疾、中症、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确诊日后剩余的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每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累计已交保费;2、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100%基本保额;2、累计已交保费;3、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