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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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疾病身故保险金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 疾病身故保险金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 疾病身故保险金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观察期结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观察期结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观察期结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观察期结束之日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