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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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以及150%基本保险金额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以及100%基本保险金额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投保人未选择合同“可选责任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选择合同“可选责任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
投保年龄:0-4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