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2保单贷款”、“7.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4年龄错误”及“脚注6累计已交保险费”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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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前的最后4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