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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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非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9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给付的实际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