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手术(含分娩)意外身故、手术(含分娩)意外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既往症;
(7)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8)医院原因导致的断电、断水或手术医疗设备突发性故障造成的不良后果;
(9)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0)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流产;
(13)被保险人或其看护人员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手术(含分娩)意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手术(含分娩)意外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投保对象”、“1.4您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4年龄错误”、“脚注2医院”、“脚注3本公司指定医院”、“脚注7未满期净保险费”及“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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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含分娩),7日内因该择期手术(含分娩)意外或麻醉意外而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付过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含分娩),180日内因该择期手术(含分娩)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对应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向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含分娩)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180日该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并发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含分娩),30日内因该择期手术(含分娩)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下表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保险公司按下表所示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每种并发症只给付一次并发症保险金,给付后该种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合同的并发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