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3最低保证利率”、“8.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2%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