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14)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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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 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天数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00% 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天数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
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天数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
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400%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30天为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君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君龙康乐20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投保份数20份,住院医疗日额为10元×20=200元,保障期至其年满85周岁,交费期为10年,年交保险费5,366元。本例中君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住院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及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受益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