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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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表所示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0-17周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18周岁及以上,按基本保额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按下表所示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第1-10个保单年度,比例为150%;第11-15个保单年度,比例为130%;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比例为1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下表所示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一次30%,第二次40%,第三次50%。 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合同相应的特定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因职业关系或因器官移植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