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祝福保险金后的金额,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相比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5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福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65周岁、66周岁、67周岁、68周岁、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向祝福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福保险金”。
长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向长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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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祝福保险金后的金额,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相比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5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福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65周岁、66周岁、67周岁、68周岁、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向祝福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福保险金”。 |
长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向长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1保单红利的确定”、“5.2保险事故通知”、“6.2宽限期”、“7.2保单贷款”、“7.3保险费自动垫交”、“8.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4年龄错误”、“脚注5累计已交保险费”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