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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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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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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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180天内身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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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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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180天内伤残,按规定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按评定结果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
①伤残等级分为1-10级,与人生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档:1级对应给付比例为100%,10级对应给付比例为10%,其中每级相差10%。
②被保险人发生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按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伤残等级相同,则在原评级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
③若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则合并原有的伤残,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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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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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发生事故的时候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 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100%给付;若被保险发生事故的时候没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则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65%给付。
2、投保时没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发生事故的时候没有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 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给付;若被保险发生事故的时候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则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10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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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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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骨折且在180天内住院治疗,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7×基本保险金额×1%。(住院天数以3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以9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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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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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且在180天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1%。(住院天数以3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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