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了伤残项目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我们合并原有伤残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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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了伤残项目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合并原有伤残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