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4或特定疾病5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7并经医院8专科医生9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
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