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后的金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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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后的金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合同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4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2宽限期”、“6.2保单贷款”、“6.3保费自动垫交”、“7.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