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康悦人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住院保障,还有重大疾病住院、特定疾病住院、重症监护住院、手术医疗保障,确诊重疾和特定疾病可豁免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进行手术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发生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00﹪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发生特定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400﹪

「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30天为限。

 

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且于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向手术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为:

施行手术的等级(见附表《手术等级分类表》)×住院医疗日额×300﹪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实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同一次手术治疗包含两个或以上手术项目的,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最高等级手术项目给付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同一次手术治疗包含两个或以上手术项目的,我们按照各个手术项目对应等级给付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

如被保险人施行的手术不在《手术等级分类表》范围之内,我们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手术项目确定手术等级。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进行手术的,无等待期。
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发生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 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00﹪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发生特定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 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每个保单年度的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 住院医疗日额×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400﹪ 「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30天为限。
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且于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向手术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为: 施行手术的等级(见附表《手术等级分类表》)×住院医疗日额×300﹪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实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同一次手术治疗包含两个或以上手术项目的,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项最高等级手术项目给付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手术治疗,若同一次手术治疗包含两个或以上手术项目的,保险公司按照各个手术项目对应等级给付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 如被保险人施行的手术不在《手术等级分类表》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手术项目确定手术等级。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1)-(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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