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5周岁、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创业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创业金受益人给付“创业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分别在年满15周岁、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高中教育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
创业金 | 分别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创业金受益人给付“创业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