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为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为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满以后身故,为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每一保单年度3.0%复利增值后的金额。
返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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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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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为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二)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为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合同的交费期满以后身故,为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每一保单年度3.0%复利增值后的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