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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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并且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该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