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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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约定区域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若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