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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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