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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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