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安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提供住院费用报销和护理费用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待遇,选择有社保或公费医疗待遇情况下的保险责任或者无社保和公费医疗待遇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我们承担以下对应类别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天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10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或其他原因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65%,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二、投保时无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时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了补偿,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10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护理费用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向护理费用津贴受益人给付一百元护理费用津贴。每次住院护理费用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如果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对于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10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因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或其他原因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补偿的,对于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65%,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二、投保时无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待遇 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对于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因发生保险事故时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了补偿,保险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100%,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护理费用津贴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向护理费用津贴受益人给付一百元护理费用津贴。每次住院护理费用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7)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4)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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