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可选部分为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必要住院治疗的,对于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向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但若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于境外医院住院治疗,且因该保险事故返回境内后需继续于医院住院治疗,我们负责承担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30日内在医院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您同时投保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责任下一项或多项保障的,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并提出垫付申请,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本公司的授意后,将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垫付,垫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CT、彩超和核磁共振) ,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 对于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境外和境内的合计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实际支出的,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CT、 彩超和核磁共振) ,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对于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的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必要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境外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向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天数为限。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所承担的各项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伤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手段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及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认为更为合适之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境内常住地或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安排运送时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运送被保险人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本公司将收回处理。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方式、方法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安排专业护理人员、配备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安排适当的辅助设备(如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等)、选择使用合理适当的运输工具(包括商业航班、医疗专机、国内外机场、医院之间的交通工具等)。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如果实际费用超过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 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遗愿或其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从事发地送返至中国境内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如果实际费用超过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本公司不承担其它如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的开支。
(三) 当地安葬/丧葬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遗愿或其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安葬费用。
(四)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我公司许可,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办理善后,本公司通过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
(五) 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的,经事发当地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8日(不含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本公司许可,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望,我们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
(六) 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经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我们负责承担实际支出的合理酒店住宿费。
(七)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或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送返过程中应优先使用该子女在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回程机票失效的,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本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本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与接站亲属交接后此项服务完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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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保险公司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必要住院治疗的,对于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向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公司对于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但若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于境外医院住院治疗,且因该保险事故返回境内后需继续于医院住院治疗,我们负责承担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30日内在医院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对于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您同时投保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责任下一项或多项保障的,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并提出垫付申请,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授意后,将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垫付,垫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CT、彩超和核磁共振) , 扣除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 对于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境外和境内的合计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保险公司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的, 保险公司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实际支出的,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CT、 彩超和核磁共振) ,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对于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保险公司或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医院进行必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境外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向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的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天数为限。 |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 | 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所承担的各项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境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境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1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18)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19)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20)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21) 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22) 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行驶的飞机者不受此限;
(23) 被保险人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再进行的治疗、住院;
(24) 搜寻和营救行动的费用;
(25) 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同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采纳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26) 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7) 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及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28)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在港澳台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运动、怀孕流产、未遵医嘱服药、故意出境外看病、搜寻费用、整容手术、违反航空安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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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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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
境外住院医疗金 |
(实际合理住院支付费用-约定免费额-其他渠道已领取的补偿)×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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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金 |
实际合理急门诊支付费用-约定免费额-其他渠道已领取的补偿)×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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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住院津贴 |
境外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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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急救援金 |
包含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遗体/骨灰送返费、当地安葬/丧葬费、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费、 属慰问探访费、休养期的酒店住宿费、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