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境内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可选部分为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同时选择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以外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附表中载明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
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病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病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病在医院治疗,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以外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以外的且在附表中载明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
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境内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向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
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所承担的各项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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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享有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 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 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 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不享 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 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 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 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按其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 以外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附表中载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 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 |
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 病在医院治疗,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后的剩余金额乘以 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 金”。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 病在医院治疗,若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 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 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 病在医院治疗,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险单 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以外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 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以外的且在附表中载明的医 疗费用),扣除已从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 获得补偿部分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境内急性病补 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 |
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 以合同载明的境内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向境 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遗体或骨灰送返+当地安葬或丧葬+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亲属慰问探访+休养期的酒店住宿+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常住地 |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境内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境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和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境内住院津贴保险金、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1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18)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19)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20)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21) 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22) 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行驶的飞机者不受此限;
(23) 被保险人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常住地后再进行的治疗、住院;
(24) 搜寻和营救行动的费用;
(25) 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同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采纳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26) 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7) 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康复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参加高风险运动、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运输工具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搜寻和营救行动的费用、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基本保障 | 境内意外医疗 | 享有社会以及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符合社保制度范围内的合理费用-社保以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未享有社会以及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符合社保制度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可选保障 | 境内意外补充医疗 | (实际支付社保制度范围外的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境内急性病医疗 | 享有社会以及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符合社保制度范围内的合理费用-社保以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未享有社会以及公费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符合社保制度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境内急性病补充医疗 | (实际支付社保制度范围外的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境内住院津贴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 ||
境内紧急援救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遗体或骨灰送返+当地安葬或丧葬+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亲属慰问探访+休养期的酒店住宿+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常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