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疾病或危重疾病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每日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
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天数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每个保单年度的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初次发生危重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其后再初次发生其他危重疾病的,我们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天数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每个保单年度的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向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400%
「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到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但保险期间届满仍未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最多仅计算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30天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每日住院保险金、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和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000倍住院医疗日额为限。
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的300倍一次性向危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按住院医疗日额的300倍一次 性向危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 |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给付“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 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 住院医疗日额×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400% |
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 |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因初次发生危重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其后再初次发生其他危重疾病的,不再给付保险金。 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若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 |
一、因下列(1)-(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危重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重症监护每日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1)-(5)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危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危重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6)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0)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x住院日补贴额 |
危重疾病住院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x住院日补贴额x2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x住院日补贴额x 4 |
危重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额x30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妊娠分娩、醉酒、医疗事故、私自用药、先天性疾病、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既往症、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