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年满60 周岁之前每届满两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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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零时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年满60 周岁之前每届满两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及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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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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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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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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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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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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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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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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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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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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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