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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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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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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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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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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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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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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