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运输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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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导致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运输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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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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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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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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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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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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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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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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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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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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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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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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