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病在医院进行治疗 的,我们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因该次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突发急性病,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 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 付。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国内保 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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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因急性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因该次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突发急性病,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将扣除不再支付。 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国内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药物过敏 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8)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 (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 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 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9)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1)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 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 往症;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急性病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x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既往症、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