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其本附加合同保障生效之日起约定 天数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约定天数 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门急诊诊疗的,我们每次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约定个 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不超过每次最高给付限额。
免赔额、给付比例、每次最高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补偿, 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 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 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每次按其实际 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 过约定个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补 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 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延长期最 长不超过30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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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在医院门急诊诊疗的,每次就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约定个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不超过每次最高给付限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约定个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8)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 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 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 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9)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1)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 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 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x约定报销比例 |
意外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x约定报销比例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既往症、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