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除给付2.4.1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运输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除给付2.4.1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因2.4.1描述的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因2.4.2描述的情形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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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运输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 费的105%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 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向疾病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按已交保费的120%向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再承担给付其它 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细菌感染、殴斗、醉酒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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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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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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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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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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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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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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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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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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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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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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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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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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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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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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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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