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急性病事故,经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部分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同一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赔偿(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我们按照前款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的部分,不再给付扣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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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急性病事故,经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免赔额部分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同一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范围
(1)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急性病事故需要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体检、预防性治疗、疗养、康复治疗;
(14)被保险人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美容、矫正外科整形、参加高危运动、预防性康复性治疗、遗传性疾病、既往病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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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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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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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 (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额) |